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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的布置,应按下列要求经综合比较确定: 1.1宜布置在工厂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,并应远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; 1.2宜布置为对立建(构)筑物; 1.3不宜布置在人员密集地区和主要交通要道处; 1.4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区,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围墙,其高度不应小于2m; 1.5宜留有扩建的余地。
第2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 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建筑物、构筑物的防火间距(m)
注:(1).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、凸出部分外缘、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。 (2).固定容积的氢气罐,总容积按其水容量(m3)和工作压力的乘积计算。 (3).总容积不超过20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。 (4).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本表相应加大3m。 (5).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。
第3条: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: 氢氧站、供氧站、氢气罐与铁路、道路的防火间距(m)
注: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。
第4条: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符合下列规定: 4.1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; 4.2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/3;立式、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; 4.3卧式、立式、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,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; 4.4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小于10m。
第5条:氢气站与其它车间呈L型、II型和山型毗连布置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 5.1站房面积不应超过1000m2; 5.2宜布置在厂房的端部,与之相连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; 5.3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 5.4不得同热处理、锻压和焊接等有明火作业的车间相连。
第6条:供氢站内氢气实瓶数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,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车间或其它非明火作业的丁、戊类车间毗连,其毗连的墙应为无门、窗、洞的防火墙,并宜布置在靠厂房的外墙或端部。
第7条:氢氧站内氢气实瓶储量超过500瓶时,应独立设置灌氢站房。 (GB50177-93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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